生态环境部标记为无效的自动监测数据,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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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来源:环保圈

作者:伏波望族

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维护、调试等造成的数据异常情况,终于有了快速解决方案。

7月19日,生态环境部印发《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下称《标记规则》)。其中规定:因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维护、调试等特定运行状况或者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启停机、故障等非正常运行工况,导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相关标准等异常情况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对产生自动监测数据的相应时段进行标记。

这些标记,就视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异常情况。

而依据《标记规则》,标记为无效的自动监测数据,将不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过相关标准的依据。

该《标记规则》的实施时间,是从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行业,则是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火力发电、水泥制造和造纸等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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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记为无效的自动监测数据,不作为超标判定依据”

此次《标记规则》适用的主体,主要是指排污单位,即: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排污单位。

这些排污单位,有义务依法安装、使用、维护自动监测设备,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从而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而在设备运行过程中,对于因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维护、调试等特定运行状况,或者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启停机、故障等造成的“非正常运行工况”,导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污染物排放超标等,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对产生自动监测数据的相应时段进行标记。

这些标记,就视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了异常情况。

标记依据的规则,一个是上面提到过的《标记规则》,另一个则是分行业的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工况标记规则(下称“工况标记规则”)。

其中,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的工况标记规则已经于年发布,其他行业的工况标记规则尚待另行制定。

按照要求,排污单位应该在每天12时前完成前一日自动监测数据的人工标记,逾期则视为对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无异议。

如果因为通讯中断数据未上传、系统升级维护等导致无法人工标记时,则应当在数据上传后或标记功能恢复后24小时内完成人工标记。

而对于标记为“无效”的自动监测数据,将不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依据。

依据工况标记规则标记为“非正常工况”,并且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达到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标准、规范性文件要求的,限定时间内的自动监测数据也将不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依据。

此外,同一时段同时存在人工标记和自动标记时,以人工标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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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报告数据异常、自证守法的有效途径

生态环境部为何要制定这一《标记规则》?

主要就是为了让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负责,并建立起排污单位报告数据异常、自证守法的有效途径。

首先,如何让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负责?主要就是让排污单位对数据的有效性进行审核确认。

因此,《标记规则》规定,排污单位要在每天12时前完成前一日自动监测数据的人工标记,逾期则视为对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无异议。

其次,如何规范数据异常的报告形式?

以前,排污单位发现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时,大多采用纸质盖章报告,这种形式程序繁琐、时效性差,无法及时对数据库中相应数据明细的有效性状态进行识别和更新。

如今,采用数据标记后,就可以替代纸质盖章报告,为排污单位提供及时申辩的渠道,并且大幅提高了生态环境部门远程分析判断的工作效率,进而减轻对排污单位不必要的打扰。

值得注意的是,数据标记并不是突发奇想,而是在试点行业的实践基础上推广的。

此前,生态环境部已经在垃圾焚烧发电行业应用了自动监控实施非现场监管执法,并在火电、水泥、造纸等典型行业开展了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试点。

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的管理实践证明,数据标记是实现精准监管执法的基础性工作。

在数据标记的基础上,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充分利用信息化、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开展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异常电子督办,提升预警监控能力和科学、高效办案水平,整个过程可以实现网上留痕,从而建立健全以自动监控为主的非现场监管执法模式。

因此,数据标记看似只是一小步,实则却是一大步,它可以为“非现场监管执法模式”奠定基础,大幅提高执法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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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恶意虚假标记、弄虚作假的行为

虽然生态环境部推行数据标记制度有他们的考虑,但对环保企业来说,这也算是一个好消息。

这是因为,数据标记可以帮助排除因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维护、调试,或者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启停机、故障等造成的数据异常情况。

生态环境部也表示,《标记规则》体现了生态环境监管执法过程中“宽严相济、实事求是”的原则,充分考虑了自动监测设备调试、运行过程中难以避免的数据缺失或无效的客观实际,尽可能将非排污单位主观过错的情形予以排除。

不过,生态环境部同时也强调,数据标记虽然不会修改原始监测数据,但是会影响数据的有效性。所以利用规则恶意虚假标记、谎报瞒报异常状况的,将视为逃避监管。

事实上,此前在垃圾焚烧行业试点的时候,就曾经有企业因为虚假标记“CEMS维护”,而被罚款16.2万元。

因此,生态环境部表示,排污单位一方面要加强对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维护,努力提高数据质量;另一方面也要熟练运用好标记规则,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并及时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第三还要提高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推动污染物达标排放。

而对各地生态环境部门来讲,则要研究细化电子督办规则、大数据分析模型等非现场监管执法技术手段,对无效数据和符合环境管理要求的非正常排放予以豁免,实现对守法者无事不扰。

而对于恶意虚假标记,谎报瞒报、弄虚作假等逃避监管的违法行为,则为要依法严厉打击。

参考文献:

1、关于发布《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的公告,生态环境部,-07-19

2、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管理进入新阶段——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发布〈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的公告》答记者问,生态环境部,-07-29

3、年第一季度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环境违法行为处理处罚情况表,生态环境部,-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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