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修订考虑与其他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标准的衔接和一致性,对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第3章术语和定义进行了修改,对职业性放射性慢性甲状腺炎、临床型放射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及职业性放射性甲状腺癌的诊断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处理原则。
放射性甲状腺疾病不是单一疾病,而是甲状腺组织受电离辐射照射后引起的一组甲状腺疾病,本次修订增加第8章急性放射性甲状腺炎、放射性甲状腺良性结节改变等其他职业性放射性甲状腺疾病。诊断依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总则》的基本原则,要同时满足疾病认定原则、危害因素判断原则及疾病与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之间因果关系判断原则。
本次修订为职业病防治工作者提供科学、恰当、适用的诊断依据,便于对职业性放射性甲状腺疾病做出正确的诊断和处理,提高我国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技术水平,更好地保护劳动者权益。
本标准5.1、6.1、7.1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1.1—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GBZ—《放射性甲状腺疾病诊断标准》。与GBZ—相比,除编辑性的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范围(见第1章,年版的第1章);
——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年版的第2章);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年版的第3章);——修改了诊断原则(见第4章,年版的第4章);
——修改了慢性放射性甲状腺炎的诊断及鉴别诊断[见5.1的c)和d)、5.2,年版的5.1的c)和d)、5.2];
——修改了临床型放射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的诊断(见6.1.2,年版的6.1.2);——修改了放射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鉴别诊断(见6.2,年版的6.2.1);
——修改了放射性甲状腺癌的诊断[见7.1的c)和d),年版第8章的c)和d)];
——增加了处理原则(见5.3、6.3、7.2);
——增加了第8章其他职业性放射性甲状腺疾病(见第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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