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单结束6年之后,申请癌症理赔被拒赔,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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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悦悦说险”第篇原创文章

作者:悦悦老师

最近看到一个非常有意思的案例,今天分享给大家。保单效力已经结束6年之久,才去申请甲状腺癌的重疾理赔,果然不出所料,保险公司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赔,而后被保人提起诉讼。

一、案例介绍

1、投保情况于某系纽迪西亚公司员工,年12月31日,纽迪西亚公司与某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平养老)签订保险合同,约定为其员工及家属投保绿洲住院、绿洲门诊、团体重疾等险种。保险期限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其中团体重疾保险金额为20万,于某属于被保险人。纽迪希亚公司在投保单中声明:“该投保保单项下的所有被保险人均已知悉投保的保险相关事宜。”2、理赔情况年4月11日,医院就诊,与4月18日出院。出院记录中记载为:1、右甲状腺微小乳头状癌;2、二慢性淋巴细胞性甲状腺炎。

于某分别于同年5月13日、5月23日、6月20日、8月18日、11月29日填写团险理赔申请书,并提交了相关理赔资料,向某平养老申请理赔住院及门诊费用金额合计为.57元。其在理赔申请书中,“选择申请类型”一栏勾选“住院、门诊。”年11月,于某听公司其他同事提及,才得知公司为其投保了团体重疾险。故于年12月22日于某通过纽迪希亚公司向某平养老递交理赔申请资料,申请理赔团体重疾险保险金20万元。某平养老于年1月16日出具理赔结案通知书,以于某申请超过两年索赔时效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二、判决结果

江苏省无锡市棠溪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某平养老,应于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于某保险金2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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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案号:()苏民初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审判程序:一审裁判时间:年7月24日

三、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于某在保单效力结束6年之后主张理赔重疾险,是否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在本案中,被保险人于某虽然于年患甲状腺微小乳头状癌,但其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应当自年起算,理由如下:1、基于保险最大诚信原则,于某在年向某平养老理赔医疗费时,向某平养老提交的理赔材料中出院记录已载明其患右侧甲状腺微小乳头状癌,某平养老明知纽迪希亚公司为其投保了团体重疾险,在知晓其患癌事实已经符合团体重疾险的理赔条件时,却未向于某提示或告知,保险公司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2、纽迪希亚公司虽在投保书中声明投保单项下的所有被保险人均已知悉投保的保险相关事宜,但该声明不足以证明于某知晓纽迪希亚公司为其投保团体重疾险的事实,且于某对此予以否认;3、于某于年4医院确诊患右侧甲状腺微小乳头状癌,如其明知纽迪希亚公司为其投保了团体重疾险而不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该重疾险项下的20万元保险金,而仅申请理赔.57元的住院及门诊费用,与常理不符,故其不知纽迪希亚公司为其投保团体重疾险存在高度盖然性;4、司法实践中关于诉讼时效的把握基本上采取从宽认定的原则,现无证据证明于某年就已知晓纽迪希亚公司为其投保团体重疾险的事实,应当认定其于年才得知纽迪希亚公司为其投保了团体重疾险,两年诉讼时效应当自此时开始计算,况且于某自年出院至今因甲状腺疾病一直在服药,保险事故处于持续状态,其要求某平养老给付保险金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综上所述,于某的诉讼请求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其所患疾病属于团体重疾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某平养老应当给付保险金。

四、悦悦老师最后的总结

在此案例中,某平养老的行为丧失了最大诚实原则,在明知于某是属于团体重疾的被保险人,在于某申请团体医疗时,明明知道被保险人患有的甲状腺乳头状癌,属于重疾险的理赔范围的疾病却视而不见,且并未进行提醒告知。这样的行为,真是“严以待人,宽以律己”,要求投保人、被保人尽最大诚信原则告知的义务,某平养老反而是自己违反最大诚信原则。对于这样的行为,应该有相关的惩罚措施(比如拒一罚三),要不然某些保险公司的拒赔成本实在是太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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